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认定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代办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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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标准创新型企业
标准创新型企业是指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以科技创新和标准化互动融合为核心竞争力,具有以标准的研制和实施促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支撑自身发展乃至行业发展等典型特征的企业。

同等条件下参与
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参评标准创新贡献奖、企业标准“领跑者@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

为了贯彻《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激发企业在标准、技术、服务及管理互动发展方面的创新活力,培育一批以标准发展的先导型、创新型企业,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制定本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建设统一的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搭建统一的标准创新型企业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推动涉企数据互通互享,减轻企业填报负担,为入库、认定和动态管理等工作提供支持。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培育推荐、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跟踪培育成效,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服务。

标准创新型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注销、跨省迁移等,或者发生与评价或认定指标体系要求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入库或认定要求的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取消入库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要求的标准创新型企业(),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 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且无正当理由的,其入库或者认定结果自行失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标准创新型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情节较重或逾期未改正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取消入库或认定,并对外公告,且公告日起相关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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